廣州南沙漁業產業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將利用南沙漁業產業園十七東圍南標地塊開展合作養殖工作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先計劃通過公開招合作方,按照合作養殖方式組織實施。
一、 項目介紹
1、 項目地點:南沙漁業產業園十七東圍南標地塊
2、 項目面積:383畝
3、 水產名稱:對蝦、青蟹
4、 數量:公司根據合作方的魚塘面積及配套設施等情況確定,飼養蝦苗數量約為10000尾/畝,青蟹苗為1000只/畝,具體以合作方案為準。
二、 合作養殖模式
1、 合作養殖時限:本次合作養殖利用時間周期為2+2年。
2、 合作養殖模式:引入合作養殖企業提供勞務外包及養殖技術服務,主要生產成本由公司自行承擔。
三、 雙方承擔費用、收益分配
1、雙方承擔費用
漁業公司:負責苗種、飼料、動保、魚塘租金等費用,其中公司承擔上述成本合計為4200元/畝(含年租金1380元/畝),若實際生產支出超過本限額,超出部分由合作養殖企業承擔。
合作養殖企業:承擔除公司支付成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費用,包括不限于:人工成本、雜費、工人宿舍、廚房、漁具、能源費、基建改造等費用。
2、收益分配
所有產品通過公司統一銷售(并計入漁業公司收入),年收入低于4700元/畝時,所有銷售收入歸公司,養殖合作企業不得分紅且需向漁業公司支付相關違約金,保證漁業公司收入不低于4700元/畝。
養殖年收入高于年收入4700元/畝時,養殖合作企業享有分紅權,計算方式為超出4700元/畝部分按實際銷售額3:7分成,即公司可分超出4700元/畝部分銷售收入的30%,養殖合作企業可分超出4700元/畝部分銷售收入的70%。
四、 合作要求
1、考核要求
合作期限采用“2年+2年”模式,租賃前兩年為項目磨合期,中標合作單位需按投標建設方案對中標地塊進行建設和生產管理,由我司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項目運營方案設定驗收指標,合同第二年末由我司組織專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組根據《項目驗收表》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大于或等于70分視為驗收合格。
驗收合格后,且明確本項目用地政府沒有征收安排,項目單位與我司繼續執行第3-4年租賃合同,驗收結果不合格或政府明確本地塊有征收安排,項目單位承諾無條件提前解除第3-4年租賃合同。
2、保證金
養殖合作企業進場前一次性向漁業公司繳納柒拾貳萬元整(小寫:720000.00元)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在完成合作養殖項目后,無息退回該履約保證金。如合作養殖企業在合同履行期間違約,我司有權在該履約保證金扣除相應損失。
3、合作方資格要求
意向方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00萬元。注冊地須為廣州市內,營業范圍與魚種培育、水產養殖相關。(以營業執照為準,如營業執照未說明的,則提供“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查詢打印件。)
4、合作方運營要求
(1)本地塊合作期內全部面積需以養殖青蟹和對蝦為主,同時可考慮混養其他品種。
(2)合作方需提交項目實施方案,對所地塊制定項目建設運營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項目背景及合作單位情況;
②技術方案及規劃生產內容;
③場地建設改造計劃;
④投資估算及經濟評價;
⑤示范性技術推廣計劃;
⑥其它;
五、 報名要求
1、報名時間:2021年 6 月 25 日至2021年 7 月 9 日(上午9點至12點,下午2點至5點,節假日不受理)。
2、報名地點:廣州市南沙漁業產業園有限公司 (廣州市南沙區靈新公路新港大道1號)。聯系人:陸先生;聯系電話:020-84525218。
3、報名公司在參加報名前,須對合作養殖地塊位置、面積、養殖品種、合作養殖期限、地形地貌、排水用電等情況以及合同文本詳細了解后方可報名。
4、報名公司須從事水產養殖行業,具備咸、淡水環境水產品養殖管理經驗,從事水產養殖行業的農業合作社或具備一定養殖規模的養殖戶優先。
5、報名公司須具備一定的經濟能力,了解并愿意承擔項目經營所帶來的風險。
6、報名公司須信用良好,不存在曾拖欠公司租金或違反公司租地養殖規定的失信行為。
7、報名公司根據個人情況提供以下資料:
①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項目實施方案
③合作養殖分紅承諾書
六、評選規則
如不足兩家的,則通過直接協商選定合作方。如報名人員有兩家或以上的,公司則組織評審小組對各報名單位進行綜合評審,擇優選定合作方。評選方式采用兩階段評選辦法,具體如下:
(1)一階段評選(資格評審):
針對招標單位提交的營業執照及項目實施方案,評估是否符合本地塊合作養殖要求,如符合要求則進入下一階段評選。
(2)二階段評選
根據報名單位提交的《合作養殖分紅承諾書》中的收益分配進行對比,承諾本次合作養殖中給予我司的固定收入值最高者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七、遇政府用地退出機制
參與合作養殖企業需明確,本地塊已征收,政府一旦有用地需求,無任何征地補償。合作期間遇政府用地,合作企業須無條件于三個月內離場,雙方互不追究因政府用地導致的養殖風險責任。
漁業產業園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4日